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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8年11月12日 16:33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依法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先优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一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群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以各种方式猥亵他人、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方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七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依据《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节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或组织账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决定、解除和申诉

第三十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或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及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原始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和生效: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收,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如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对于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中国邮政EMS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处分的解除:

(一)对于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有突出优秀事迹,或转学、退学、毕业等离开学校的情况,受处分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程序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四)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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