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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2018年11月12日 16:10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

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育人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形成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鼓励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荣誉称号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标兵;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毕业生;

(四)优秀共青团员;

(五)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学生集体荣誉称号:

(一)优良学风标兵班;

(二)优良学风班;

(三) 星级文明宿舍;

(四) 优秀团支部。

第六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同一学年,达到“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学年素质评价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省级以上非专业类竞赛中获得表彰奖励;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六级或计算机二级考试;

4、个人参与研究项目、科技创新,取得发明成果证书或公开发表论文。

第七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能较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年素质评价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宿舍氛围;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有研究成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3、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本科生前六学期素质评价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专科生前四学期素质评价分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思想觉悟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拥护党的领导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团员意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组织观念强:自觉遵守团的纪律,积极主动地参加共青团的各项活动,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按时交纳团费;

(三)纪律意识强,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广泛团结青年,在学习、生活及工作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素质评价成绩优: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评选年度素质评价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

(五)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者优先;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素质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拥护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工作能力强: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将理论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有效地开展活动;能正确领会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党团的工作,能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工作作风好: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甘于奉献,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够广泛团结学生,勇于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利益,为广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四)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够带领广大学生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无任何违纪行为;

(五)素质评价成绩优: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年度素质评价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

(六)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者优先。

第十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星级文明宿舍评选条件,按《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办法》执行。

十三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的领导班子,组织健全,工作富有特色;

(二)有积极上进、热爱集体、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思想政治工作好,“推优”工作正常有序;

(三)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本年度未受到校、院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团员青年;

(四)能按照上级团组织的要求,认真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保质保量完成活动的各项目标与任务,积极开展健康、新颖的团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对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能认真组织实施,效果良好;

(六)团支部支委之间能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开好每学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

十四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学年的荣誉称号评选;基础文明素养差,收到学生工作处下发的公寓整改通知单的,该学生不能参评当学年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奖励方式

第十本专科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组织实施。

第十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评价和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六周内进行,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在第七学期进行,优秀专科毕业生的评选在第五学期进行。

第十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5%,同一学年获得“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1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20%;校级优良学风班评选数量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30%;优良学风标兵班在全校范围内评审产生。

第十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标兵的产生可由班级向学院推荐候选人,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并在学院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的评选由班主任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

二十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党总支和班主任组织,由班级学生评议提出初选名单,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对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运动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一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按《青岛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办法》执行。

二十二星级文明宿舍评选办法按《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办法》执行。

二十三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办法:

各团支部可依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由学院团总支按本院团员总数的5%确定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公示后,报校团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各团支部可依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由学院团总支按本院学生干部总数的10%确定名单,报学校团委审核;

(二)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可依据评选条件按本组织学生干部总数的10%确定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公示后,报学校团委审核。

二十五优秀团支部评选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团支部可向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交申请,由学院团总支按本学院团支部总数的20%确定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公示后,报学校团委审核。

二十六各学院党总支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本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的初评,并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别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汇总审核,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文件表彰。

第二十对荣誉称号的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学校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个人与集体,采用颁发奖章、奖状或证书等形式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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