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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14年07月30日 13: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学生公寓自管会)是在校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导下,由具有较高素质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直接参与学生公寓自我管理服务工作的优秀学生组成,组织广大住宿同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干部组织。

第二条 自管会实行分级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自管会内部各部部长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各部成员对部长负责,自管会的主要工作方向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副主任会同各部长共同决定。

第三条 自管会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校党委、行政关于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精神,在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指导帮助下组织广大住宿同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高大学生素质,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能是:反映住宿学生要求,对公寓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检查监督公寓内的学生的卫生、纪律、安全;搞好公寓的宣传工作;组织宿舍文化活动,搞好宿舍文化建设;做好社区服务,组织学生参与公寓内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公寓自管会下设以下机构:

主任、副主任、秘书处、文化宣传部、卫生纪律部(勤工助学岗位若干)。

第五条 各组织结构职能:

(一)顾问:

从整体上了解自管会的职能,对自管会工作制度、工作方法提出指导性意见,密切自管会与学校各职能部门以及校学生会的联系。

(二)主任、副主任:

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确定自管会的工作方向,主要工作任务,任免各部部长,对各部的工作做出评价,对公寓自管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严格把关。

(三)秘书处:

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召开、记录,档案、资料的分类管理,协调各部工作,以及活动经费的报销,自管会财务的管理;负责对外联络。

(四)卫生纪律部:

负责学生公寓内部的卫生检查、督导工作,查处学生公寓内乱泼水、乱倒垃圾等不良现象,并及时将各项检查结果上交秘书处备案并报至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公寓的各种违纪现象进行检查督导,保护学生公寓的安全。

(五) 文化宣传部:

负责学校有关公寓管理指示精神的宣传,宿舍区内报栏报纸的更换,卫生检查结果的公布。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资格:凡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承认本会章程,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对自管会的工作有较高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经过主任、副主任考察,都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工作表现优秀的,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有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权利。

2.在自管会的各种会议上对自管会的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的权利。

3.对自管会的组织和成员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4.按工作表现以工作时间为主要标准,获得奖罚分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

2.认真及时地完成自管会的各项工作。

3.严格要求自己,做文明大学生,维护自管会的声誉。

第九条:自管会的各级干部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必须做到学习成绩良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

第四章学生公寓自管会例会制度

为保持自管会正常工作秩序,发挥集体领导协商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自管会例会制度如下:

自管会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自管会全体成员必须准时到会,会议总结上月的工作,研究部署下月工作。

1、自管会常务例会每周召开一次,主任及各部部长参加,主任主持,各部部长汇报前一周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同时讨论主任提出的问题。

2、自管会下设各部应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部长主持会议,会上传达上级工作部署,确定近期工作方向。

3、以上各会议时间统一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改期,应及时告知秘书处,由秘书长统一安排。

4、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若有事必须事先向会议召集者请假;常务例会时,如部长因故缺席必须委托一名副部长列席会议。

5、秘书处做好每次会议记录,以备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内部考评八项标准:

  1. 思想上进 2、工作认真 3、言行礼貌 4、严格律己5、团结合作

6、工作高效 7、着装整洁 8、及时反馈

二、工作制度:

1、各部应按照各部性质认真做好各部的工作,工作期间有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失误者,给予内部处分,记入档案。

2、对在工作岗位上拖拉、敷衍应付、不认真负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警告,并自负所产生后果。

3、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完成出色者予以表扬及奖罚分奖励。

4、对其他部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反应。

5、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将逐级追究责任。凡是两次出现重大失误者,对部员将考虑其去留,对部长级副主任将考虑其任免。

6、各部应每月将本部工作的主要情况记下月工作计划写成书面形式交与主任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自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部长以上成员三分之二同意。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自管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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