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防教育 >> 国防之窗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形势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防教育法,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建设和巩固强大国防,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的一个战略问题,对于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国家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多变性趋势不断增强。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影响我国周边安全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台独”、“藏独”、“东突”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仍很猖獗,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任务十分艰巨;非传统安全威胁呈上升趋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增大;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也不容忽视。这些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大全民国防教育力度,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意识,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国防教育工作发展仍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由于长期处于相对和平的环境,部分干部群众的麻痹思想有所滋长,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有所淡化;一些地区国防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影响力、感染力、渗透力不强;国防教育在政策制度、运行机制和工作保障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以国防教育法为依据,以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以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贴近时代要求,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方法手段,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全民普及,不断增强国防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为建设和巩固国防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牢固树立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的国防观
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是科学发展观蕴含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必须围绕时代主题和形势任务,着眼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防观念。
(一)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观念。紧密联系国际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马克思主义国防观、战争观和国家安全形势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国家安全对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极端重要性,密切关注国防和军事领域面临的挑战,强化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树立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观念。学习宣传贯彻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思想,加强党史、军史教育,搞好我国国防史特别是近现代国防史的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国富不等于国强、强国必须强军的道理,进一步发扬爱国拥军的光荣传统,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三)树立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观念。深入学习人民战争战略思想,宣传中央关于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国防实力有赖于综合国力、战争的伟力蕴藏于民众之中,积极发挥社会资源的优势,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领域的军民融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四)树立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广泛宣传宪法关于公民国防义务的内容,普及和深化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关心、支持和投身国防建设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
各级领导干部担负着参与领导和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重要责任。要下大力气抓好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素养,提高履行国防职责的能力。
(一)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要注重理论性、系统性和实践性。重点组织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学习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了解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在省军区系统和武警部队兼任领导职务,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边海防委员会和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担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还应当学习掌握新军事变革、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军事高新技术等方面知识,提高参与组织指挥军事行动和支前保障的能力。
(二)采取脱产培训、在职自学与经常性学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抓好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其他各类干部院校,要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把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国防大学要继续办好党政领导干部国防研究班、国防动员班,部分军队中级指挥院校要开办党政领导干部国防专题培训班。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采取举办知识讲座、形势报告会和组织过军事日、参与军事演练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国防教育。
(三)重视强化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国防观念。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负责征兵、优抚、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国防教育力度,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知识和技能。
四、大力推动社会各界普及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面向社会各界的全民性教育,要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国防教育普及,不断扩大社会覆盖面。
(一)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要着眼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保卫者和接班人,坚持不懈地抓好青少年的国防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要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在活动课程、地方课程内安排国防教育内容,采取课堂教学和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课外活动相结合的办法,使学生掌握基本国防知识。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军事理论课程或讲座,认真组织学生军训,全面提高学生的国防素养。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肩负着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使命,必须把国防教育作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人员为重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重大任务等时机,着重进行人民战争光荣传统、职能使命、战斗精神和国防法律法规等教育,增强他们参与、投身国防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企业事业单位是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依托,要把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文化建设、业务培训、体育活动等普及国防常识。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履行国防职责情况,要纳入目标管理和经营承包责任制,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检查考评,促进工作落实。
(四)城乡基层组织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边疆民族地区要结合地域、历史和人文特点,加强对各族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增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地要把国防教育作为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五好家庭”等评比活动的一项内容,推动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
(五)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围绕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广泛、深入、持续地抓好官兵的国防教育,牢固树立履行兵役义务、建功国防事业的思想,弘扬为国牺牲奉献精神,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积极改进和创新国防教育的方法手段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新需求,拓宽教育渠道,把思想引导、舆论宣传、活动培养、军事实践、文艺熏陶、环境渲染等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国防教育的时代感和吸引力、感染力。
(一)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国防教育普及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各类媒体要把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普及国防知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军队新闻媒体和地方军事类报刊,要发挥优势,加大国防教育宣传力度。注重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开办国防教育网站或网页,积极拓展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国防教育的方法途径。
(二)坚持以群众性活动为载体,吸引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国防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组织开展读书演讲、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专题展览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国防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突出主题,务求实效。
(三)依托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场所,开展生动形象的国防教育。革命遗址、烈士陵园、国防园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和有组织的在校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军队的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在不影响军事保密的前提下,可接待地方有组织的参观学习。大中城市可依托现有公园,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使干部群众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和启迪。
(四)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有利于开展国防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青年民兵之家、文化大院、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阵地,搞好国防知识普及。利用多种载体制作发布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在城镇街道、乡村集市、公园广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场所设立国防教育宣传标识。积极创作国防和军事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扩大国防教育的社会影响。
(五)注重与爱国拥军实践有机结合,不断巩固和深化国防教育成果。利用兵员征集、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整顿等时机,切实抓好国防教育,引导适龄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在部队训练演习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要搞好国防教育和拥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做好有关保障工作,为部队完成任务创造良好条件。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热爱军队、尊重军人,以强烈的爱国拥军意识支持部队建设,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良好局面。
六、努力为普及国防教育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关保障
全民国防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要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基本建设,搞好相关保障,保证国防教育工作规范运行、长远发展。
(一)完善国防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加强不同社会群体国防教育的政策性意见,研究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国防教育、部分军营向社会开放等实施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度并抓好落实,进一步推动国防教育法制化、规范化。
(二)按照国防特色鲜明、功能设施配套、机构制度健全、作用发挥明显的要求,抓好国防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
(三)依托军地人才资源,采取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加强国防教育的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国防教育政策理论研究和宣讲辅导等工作。高等学校可根据军事理论教学和国防教育的需要配备专职教师,高级中学应当配备兼职军事教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国防教育理论研究,组织编写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为普及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提供教材保障。
(四)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学生军训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资产,支持国防教育事业。
七、切实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科学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协调、军地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全民踊跃参与的良好局面。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将国防教育纳入国防动员范畴,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指导抓好国防教育宣传;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其国防素质的考察;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学校国防教育,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军训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指导有关单位搞好国防和军事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演出、刊播和出版发行;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大单位要指导所属部队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协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搞好全民国防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有关保障,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的国防教育。驻军部队、军事院校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配合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帮助提供必要的人才、场地、物资器材等保障。
(三)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重视抓好国防教育工作队伍建设,通过院校培训、短期集训、岗位锻炼等途径,提高指导和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能力。
(四)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要会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国防教育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和考评,发现和解决问题。将国防教育检查和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国防教育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培养和宣传国防教育的先进典型,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国防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编辑时间:2019-09-17
文章来源:全国征兵网-政策法规
链接:https://gfjy.sdutcm.edu.cn/info/1151/10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