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防教育 >> 国防之窗 >> 政策法规 >>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参谋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施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的宏观指导,规范组织管理、教学管理、队伍管理和学科建设,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19年9月27日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类型
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军事课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和红色基因在军事课教学中赓续传承。
A
军民融合
落实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发挥军地结合优势,共建共享资源,确保军事课建设各项任务落细落小落实。
集约高效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整合军地教学训练资源,创新组训模式方法,全面提高学校军事课建设质量效益。
依法治教
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纲施教、依法治教,不断提高军事课建设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组织管理
领导体制
1.学校要把军事课建设纳入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党政分工落实的军事课建设管理体制。
2.学校教务、人事、财务、科研、规划、学科、学工等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确保军事课教学、师资、经费、科研、规划、学科建设等全面落地落实。
工作机制
1.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军事课建设工作,听取军事课教学科研、管理机构意见,分析军事课发展形势,解决军事课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2.军事课要纳入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3.按照教育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要求,及时呈报《军事技能》训练所需承训力量,按照教育部门和属地军事职能部门安排计划,组织做好《军事技能》训练工作。
B
机构建设
1.学校应明确承担学生军事训练教学科研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升教学科研质量。
2.军事课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的房屋使用和设备配置等,与校内其他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同等对待。针对军事课建设的特殊性,加强军事教研室(部)图书资料室、专用教室建设。
经费保障
落实军事课经费,按照国家生均定额拨款要求,足额保障军事课教学、科研、训练经费。
组训保障
加强军事课场地和装备器材保障,场地配置和器材性能由属地军事职能部门指导把关,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学校保障。
教学管理
课程设置
1.军事课设《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为必修课程。
2.军事课实行学分制管理。《军事理论》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
3.《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
4.学校要严格按纲施教、施训和考核,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占用教学、训练内容和时数。
教材使用
建立军事课教材国家准入制度,规范军事课教材编写、审查、选用。高校选用国家准入教材,确保教材的政治性、科学性。
教学方式
1.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课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应用,不得以慕课等在线形式整体代替正常的课堂授课。
2.《军事理论》教学进入正常授课课堂,实行小班授课,严禁以集中讲座等形式替代课堂教学。
3.《军事技能》训练应坚持按纲施训、依法治训原则,积极推广仿真训练和模拟训练,严禁违规开展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4.结合各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资源,组织学生现地教学。
C
5.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学生军事训练营、军事课教学检验等,探索建立学生军事训练营地育人长效机制。
教学研究
学校发布军事课教学研究计划,支持军事课教学研究,支持军事课教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省(部)教学成果奖。
考核评价
1.军事课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2.军事课建设纳入本科教学评价体系。
队伍管理
政治方向
军事课教师具有很强的政治觉悟,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师德师风
军事课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修养,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军事素养
军事课教师具有良好的军事知识储备,熟悉国防政策法规和军事思想,了解现代军事建设发展。
师资配备
1.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军事课教师。
2.加强军事课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军事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落实军事课兼职教师经费。
培养培训
1.对军事课教师定期进行军事知识培训,鼓励军事课教师开展军事热点问题讲座、研讨。
2.军事课教师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课教师研修或课程培训。
3.支持军事课教师攻读相关学科或方向的博士、硕士学位,提升军事课教师学历。
职称待遇
1.军事课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学校职称评审系列,根据军事课和军事课教师的特殊情况,实行分类评价,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军事课教师职称晋升。
2.军事课教师在职称评聘、科研课题申报、课酬计算标准、福利待遇、奖励、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科建设
学科点建设
根据本校学生军事教育相关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建设情况,在本校相关一级学科下建设学生军事教育博士、硕士二级学科点或在相关二级学科点下设立学生军事教育培养方向,加强学科建设。
学术研究
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军事教学科研课题,军事教学科研课题与其他学科课题同等对待。
学术交流
积极支持本校军事课教师参加全国、省、市军事课相关领域学术会议,积极进行同行专业学术交流,提升学术研究能力。
学术成果
在专业性期刊发表军事教学科研成果,出版论著,或向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报告。
注:1.指标分A、B、C三类。A类为核心指标21项(每项4分),B类为重点指标16项(每项3分),C类为发展指标3项(每项2分),总计40项(138分)。A类指标完成18项(含)以上为合格。对于合格的普通高校,总分80分(含)-99(含)分为良好,100分(含)以上为优秀。
2.检查依据。校长办公会议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有关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教学支持等档案和记录;专家实地考察座谈。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全国征兵网-政策法规
链接:https://gfjy.sdutcm.edu.cn/info/1151/11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