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

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5-03-19  点击:[]

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政策规定开展活动,做好用工学生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劳动教育和岗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凡组织的集体勤工助学和劳动实践活动必须制订安全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认真接受用工部门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严格执行岗位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

第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均需安排一名老师作为岗位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本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教育管理,包括日常工作考勤、监督考核等。

第七条 按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成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隶属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专职教师进行管理、指导。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坚持与劳动岗位设置相结合原则进行设置。

第九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生本人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报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报《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并接受用工部门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工资参考固定岗位工资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勤工助学指导教师在月底前填报《勤工助学学生核岗信息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服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部门指导教师的管理,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用工部门指导教师考核。

第十五条 校级勤工助学岗位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计划和需求确定,学生本人申请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岗位。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用工部门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立自强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因素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对无故自动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以及因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除工作岗位的学生,不再安排其它勤工助学岗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