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思路: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资助育人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精准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机制,加强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资助、精细管理和精心服务。
第二条 工作目标:宣传、落实国家、山东省资助政策,开展“奖、贷、助、补、勤、免”等资助工作,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范、人性化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临沂校区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部署,研究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学生资助(奖学金)体系;
(三)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保证学生资助经费的足额划拨,并监督使用;
(四)研究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制定学生资助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奖、贷、助、补、勤、免等工作;
(四)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开展学生资助育人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资助政策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勤工助学及其他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中,辅导员代表不少于辅导员总数的80%,班主任代表不少于班主任总数的10%。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类奖励资助项目按照“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初审、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提取、核算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来源:
(一)国家及省政府划拨的学生奖励及资助资金;
(二)学校按有关规定,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的经费;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捐助的资金及物品。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生大病医保、资助育人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由学校根据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提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及工作流程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各项学生资助资金严格按照政策流程发放至受奖助学生个人。
第四章 资助体系及项目
第十五条 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为前提,统筹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渠道资助资源,合理配置奖、贷、助、补、勤、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在册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认定标准及流程参照《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奖助项目: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七)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注:(一)至(六)项具体评定标准及流程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七)至(九)项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奖助项目:
(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二)学费减免;
(三)学生奖学金;
(四)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
(六)家访慰问金或慰问品;
(七)其它资助项目。
注:(一)至(二)项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三)至(五)项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六)至(七)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 社会资助项目:
(一)社会奖助学金;
(二)社会捐赠物品。
第五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条 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显性资助与隐性资助的有机融合,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核心,通过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组织开展感恩、诚信、励志主题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能力提升为目标,通过组织综合能力培训、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竞争能力,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三条 将家访作为提高资助工作精准度与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学校领导及老师通过家访,宣传政府及学校的资助政策,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状况,加深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促进家校合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资助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评选细则》(青理工学生〔2009〕2号)、《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青理工学生〔2018〕1号)、《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理工学生〔2018〕8号)、《青岛理工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青理工学生〔2018〕9号)、《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青理工学生〔2018〕10号)、《青岛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管理办法》(青理工学生〔2018〕11号)、《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青理工学生〔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青岛理工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3.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4.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指导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级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由全体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小组成员人数的60%。实行申请人回避制度。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档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班级评议进行排序,按照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层次划分为A、B、C三档。
(一)A档,特殊困难学生,是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B档,困难学生,是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三)C档,一般困难学生,是家庭可以支付基本学习生活费用,但在素质提升等方面经济受限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认定公示、学校审核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如实反映个人家庭经济状况。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审核。
(四)学院认定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汇总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认定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审核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学院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复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审批备案。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同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到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和学院通过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资格复查,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2
青岛理工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原则上用于奖励我校优秀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引导和鼓励学生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奋发向上、全面成才,激励学生爱校荣校、报国为民。
第二条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积极寻求校友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全校教职工及热心人士筹集、设立奖助学基金和奖助学金。
第三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设置、颁发、评审,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
第四条 奖助学金分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向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指导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由班级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由全体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小组成员人数的60%。实行申请人回避制度。
第六条 奖助学金专款专用。校级奖助学金由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放,学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后发放。
第七条 奖助学金评选实行申报制度,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校级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初审公示、学校公示审批、发放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奖助学金工作开始前,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提前告知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和评选要求。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向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按照评选要求提交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反馈本班奖助学金申请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所申请奖助学金条件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
(四)学院初审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复核申请人申请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答辩等形式组织公开评审,初步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名单。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公示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学院上报初审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发放。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情况,完成奖助学金资金发放工作。
学院级奖助学金及各单项奖学金评审程序参照执行。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奖助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书面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者,学校有权追回其奖助学金和奖项证书。
第十一条 获奖助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并颁发相应奖项证书。
附件:2-1.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2-2.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
金评选细则
2-3.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2-4.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2-5.青岛理工大学社会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附件2-1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培养学生的荣誉感,多层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充分激发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其中单项奖学金设学习优秀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
奖学金名称 |
金额 |
获奖比例 |
优秀学生奖学金 |
1000元/年·人 |
5% |
学习优秀奖学金 |
300元/年·人 |
3% |
思想品德奖学金 |
300元/年·人 |
3% |
文体活动奖学金 |
300元/年·人 |
3% |
科技创新奖学金 |
300元/年·人 |
3% |
社会工作奖学金 |
300元/年·人 |
3% |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思想端正,积极进取,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
(二)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分须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在重大公开活动中,表现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产生积极影响;
2.获得省级及以上竞赛表彰奖励;
3.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生群体中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第五条 各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中“学业成绩素质评价”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
(二)思想品德奖学金。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且无思想行为扣分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慈善公益活动中受到表彰者优先。
(三)文体活动奖学金。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中“身心素质评价”与“特长能力素质分”分数总和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活动中受到表彰者优先。
(四)科技创新奖学金。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中“科技创新能力素质分”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活动中受到表彰者优先。
(五)社会工作奖学金。学年素质评价中“社会工作能力素质分”分数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的学生可参评该项奖学金。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结合各自学院及专业特点,制定评选实施细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单项奖学金比例总和不得超过15%。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选且不可兼得。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2
青岛理工大学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上述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通过。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获奖名额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授权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审核申请学生条件的基础上组织评委以公开答辩方式确定初审名单,评委应由学生工作干部代表、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并实行回避制度。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学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附件2-3
青岛理工大学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四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获奖名额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在困难生认定和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授权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附件2-4
青岛理工大学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或《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中所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一档23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300元。资助名额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在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资金和名额分配。
第六条 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评选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及资助额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组织评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结果,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流程提出本校当学年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受助档次,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附件2-5
青岛理工大学社会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创新教育理念,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奖励资助在校优秀学生。若捐款数额较大,社会奖助学金出资方可提出特殊冠名要求或奖励对象。
第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具体评选名额、比例根据当年筹款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学院与社会奖助学金出资方协商制定具体评选细则。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没有无故拖欠学费现象;
(七)社会助学金的申请学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政策规定开展活动,做好用工学生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劳动教育和岗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凡组织的集体勤工助学和劳动实践活动必须制订安全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认真接受用工部门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严格执行岗位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
第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均需安排一名老师作为岗位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本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教育管理,包括日常工作考勤、监督考核等。
第七条 按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成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隶属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专职教师进行管理、指导。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坚持与劳动岗位设置相结合原则进行设置。
第九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生本人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报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报《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并接受用工部门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工资参考固定岗位工资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勤工助学指导教师在月底前填报《勤工助学学生核岗信息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服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部门指导教师的管理,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用工部门指导教师考核。
第十五条 校级勤工助学岗位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计划和需求确定,学生本人申请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岗位。院级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用工部门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立自强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因素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对无故自动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以及因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除工作岗位的学生,不再安排其它勤工助学岗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4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条 困难补助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困难补助类别:
(一)专项困难补助
1.新生临时生活补提贴,标准为500元—800元/人;
2.新生“爱心大礼包”,标准为300元—500元/人;
3.寒暑假“暖心”返家交通补贴,标准为150元—500元/人;
4.毕业生离校“系心”补助,标准为300元—500元/人;
5.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补贴,补助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人;
6.其它一次性补助。按照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工作,向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伙食补贴、建档立卡学生寒假慰问金及御寒衣物补贴等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元—2000元/人。
(二)临时困难补助
在满足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不超过1万元的困难补助;
2.学生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补助;
3.学生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不超过3万元的困难补助。
第五条 困难补助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连同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申请困难补助学生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补助金额;
(三)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依据学院初核学生名单及材料,最终确定补助金额。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按照“一生一议”原则进行确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请困难补助不影响申请各类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