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临沂校区: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修订)》(青理工校发〔202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4年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范奖助学金评审
(一)加强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临沂校区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授权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中,辅导员代表不少于辅导员总数的80%,班主任代表不少于班主任总数的10%。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指导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由班级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由全体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3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小组成员人数的60%。实行申请人回避制度。
(二)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
各类奖助学金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认真组织评定,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政策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务必规范严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除国家助学金外,其他五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修订)》中所列校内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认定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的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必须为A档)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可放宽至50%(含50%)。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二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为学校认定的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是学校认定的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原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即中央下发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和山东省下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则上给予4300元国家助学金;中央下发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收入人群(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和山东省下发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学生、重点困境学生、残疾学生原则上给予3300元及以上国家助学金。如学生本人放弃申请国家助学金,需手写自愿放弃声明并加盖学院公章。
助学金评审要与困难生认定相结合,困难等级与国家助学金档次相对应,如:困难等级为A档的困难生原则上应获得最高档助学金。
退役士兵在读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不再占用本次国家助学金名额。
五、奖励(资助)形式
(一)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6000元/年,一次性发放,颁发省统一印制的电子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300元,2档3300元,3档4300元,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评选程序及工作进度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进度
评审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审核答辩公示、学校评审公示、学校审批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奖金发放等环节。具体进度如下:
1.提前告知:9月24日前
学院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提前告知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选程序和答辩要求等内容。
2.个人申请:9月24日前
学生结合申请条件自愿向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对照申请条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3.学院答辩公示:9月30日前
学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答辩名单,公布公开答辩方案,公开组织答辩。拟定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公示:10月13日前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学院上报初审名单,组织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材料上报:10月16日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整理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6.发放:12月20日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公示等情况,完成奖金发放工作。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及进度
评审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审核答辩公示、学校评审公示、学校审批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奖金发放等环节。具体进度如下:
1.提前告知:10月20日前
学院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提前告知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评选程序和答辩要求等内容。
2.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
学生结合申请条件自愿向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对照申请条件提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申请表模板见附件2。
3.学院答辩公示:10月26日前
学院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答辩名单,公布公开答辩方案,公开组织答辩。拟定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公示:11月3日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学院上报初审名单,组织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材料上报:11月6日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整理省政府奖学金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6.发放:12月20日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公示等情况,完成奖金发放工作。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及进度
评审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初审公示、学校复审公示、学校审批报送、发放等环节。具体进度如下:
1.提前告知:10月20日前
学院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提前告知申请条件、评选程序和答辩要求等内容。
2.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
学生结合申请条件自愿向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对照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条件提交申请表。申请表模板见附件3-6。
3.班级评议:10月26日前
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反馈本班奖助学金申请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所申请奖助学金条件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
4.学院初审公示:10月26日前
学院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小组复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和班级评议名单,初步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名单。初审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复审公示:11月3日
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学院上报初审名单,组织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进行评审,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复核学院上报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材料上报:11月6日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整理奖助学金各类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7.发放:12月20日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公示等情况,于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发放,于12月20日前完成励志奖学金发放工作。
七、名额分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本专科各类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
其中,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级评审按照1:1.1比例分配名额,校级评审按照1:1.2比例分配名额。学校在学院上报基础上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分,并按照先后次序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在上报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时,应按照推荐顺序进行上报。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级评审按照1:1分配名额,校级评审按照1:1.05比例分配名额。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级评审按照1:1分配名额,校级评审按照1:1.1比例分配名额。各学院在上报以上奖学金推荐人选时,应按照推荐顺序进行上报,并注明拟差额人选。
各学院奖助学金差额后名额分配情况见《2024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19)。
八、报送材料及要求
1.国家奖学金:
(1)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后,上报附件7(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3(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4(纸质版)、附件17(纸质版),以及附件13中要求的照片(电子版)和证明材料(纸质版)等材料。
(2)学校审核后,统一导入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
(3)待省资助管理中心评审结束后,学校统一下载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初审名单,组织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填写日期要与系统中完全一致)。
2.省政府奖学金
(1)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后,上报附件8(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3(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4(纸质版)、附件17(纸质版),以及附件13中要求的照片(电子版)和证明材料(纸质版)等材料。
(2)学校审核后,学院组织导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并联系资助中心进行网上预审。
(3)网上预审结束后,学院下载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初审名单,组织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填写日期要与系统中完全一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后,上报附件9(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0(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1(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5(纸质版)、附件17(纸质版)等材料。
(2)学校审核后,学院组织导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并联系资助中心进行网上预审。
(3)网上预审结束后,学院下载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初审名单,组织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填写日期要与系统中完全一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国家助学金
(1)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后,上报附件6(一式两份)、附件12(电子版、纸质版)等材料。
(2)学校审核后,学院组织导入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网上预审。
(3)网上预审结束后,学院下载初审名单,盖章后报资助管理中心。
4.各项奖助学金学院公示要网上公示和线下公示同时进行,公示期满结果要写入评选工作报告,同时报送公示证明(网上公示须提供网络截屏,线下公示须报送公示现场的照片)。所有汇总材料信息必需对照《奖助学金上报材料填写要求及说明》(附件18)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报送后经审核如信息不符则直接取消该生参评资格,该名额作废。
九、后期管理
1.加强教育引导,做好监督管理。各学院要以奖助学金评选为学风建设重要关键节点,进一步规范困难生认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后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获得资助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坚决杜绝评选失范、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切实达到激励和资助学生奋发学习、努力成才的初衷。
2.加强事迹宣传,做好榜样示范。各学院要通过媒体宣传、学习交流、励志讲座等形式宣传获奖学生先优事迹,宣传好学上进、励志感恩的学生典型,增强获奖学生荣誉感,为广大学生树立模范榜样,激励学生成长成才,充分发挥奖助学金育人功能。
3.增强法治意识,争做向上青年。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获奖学生,学校将追回其奖助学金和奖项证书。
联系人:胡立功,联系电话:0532-86859000,地点:黄岛校区C1-3-209。
附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学生申请使用)
2.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学生申请使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学生申请使用)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学生申请使用)
5.少数民族学生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学生申请使用)
6.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申请、存档使用)
7.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学院填写、上报)
8.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学院填写、上报)
9.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学院填写、上报)
10.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学院填写、上报)
11.少数民族学生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学院填写、上报)
12.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汇总表(学院填写、上报)
13.关于推荐XX同学为“XX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
14.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流程规范控制表
15.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流程规范控制表
16.XX学院2023-2024学年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公示
17.XX学院2023-2024学年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报告
18.奖助学金上报材料填写要求及说明
19.2024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学生工作处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