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育人工作体系,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取得青岛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2、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精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综合评议进行排名,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进行认定,按照生存型贫困(特殊困难)、生活型贫困(困难)和发展型贫困(一般困难)三个层次划分为A(生存型贫困)、B(生活型贫困)、C(发展型贫困)三档,原则上A档学生数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
1、A档,生存型贫困学生,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的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2、B档,生活型贫困学生,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衣着体面和饮食营养还无法保证,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仍有困难的学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业费用等情况。
3、C档,发展型贫困学生,指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身心综合素质能力发展方面仍然受到经济条件制约的学生,包括家庭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能够支付学费、住宿费,但在常规的集体活动、学习培训、素质拓展等方面经济条件仍然无法满足的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办法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各年级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以及每宿舍普通同学代表一名(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加以量化)的方式进行。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可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发生突然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改变档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方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形式加以量化)。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须详细考查学生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7、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须如实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持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依据,无需提供其他材料)。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仅需提交《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并组织学生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青岛市物价水平、专业收费水平、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加以量化),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特困城镇家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4、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以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生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评定工作,汇总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复议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不能涉及学生身份证号、家庭详细住址、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期满后要及时删除公示内容。
第八条班级评议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能力、经济困难程度。是否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特困城镇家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是否长期患重病,家庭是否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以上学生应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2、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收费支出、每月日常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3、是否勤俭节约,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资助金用在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上。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我校在册学生的所有权利。
2、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结果,申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
4、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和学院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复查工作记录,每学期末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备案。
学校和学院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
1、 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动态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 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贷款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3、以上所指学生个人信息只允许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使用,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不得私下散播。
第十三条校内所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此为基础。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青岛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青岛理工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