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无不良嗜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是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父母一方、双方亡故或患有严重疾病者,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而失去基本生活费用来源的特困学生优先。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其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条 凡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所获国家助学金资格,即时停发剩余资助金。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者。
第三章 资助名额及金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经费额度及资助名额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份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四章 资助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评选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填写相关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评审,在困难生库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审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助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评选、发放。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所得的助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的助学金。对于停发的奖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