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7-03  点击:[]

鲁学助〔2009〕16号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做好2009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6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培训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方式及金额

申请学生可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和欠缴学费总金额与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按照就高的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但二者只可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际缴纳和欠缴学费总金额或实际贷款总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偿或代偿。

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系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自筹或国家助学贷款方式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包括学校减免部分和学生欠缴部分。

学生选定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后,应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醒目位置予以注明。对于有减免学费或欠缴学费的,应在《申请表》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元)”栏目中分别标出相应金额,即应缴学费总金额=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减免学费金额+欠缴学费金额。

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系指自贷款学生毕业离校至次年5月底期间产生的利息总额。选择贷款代偿的,贷款利息由各高校联系经办银行后统一计算填报。

三、关于毕业高校审核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协调财务部门认真核实学生应缴纳的学费总额、实际缴纳学费总额、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金额、欠缴学费金额等情况,并在《申请表》“财务部门审核意见”中填写清楚。《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中,要明确标示出应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如“建议补偿学费16000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0元”;或者“建议补偿学费0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16000元”。

四、关于申请与审核程序

高校收到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后,于2010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其中,省属高校直接报送,市属高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申请表》由各高校存档保存,无需上报。汇总表内容及格式将另行下发。

五、关于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已申请服义务兵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离校后,应按正常规定自行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省将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费下达到各高校,各高校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一次性支付。对于有助学贷款的,由毕业生一次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六、其他要求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所属县(市、区)和高校积极开展工作,并加强监督与指导。各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格、金额及相关信息初审、汇总上报,资金下发等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各高校可参照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实施流程图(见附件),遇有问题,请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联 系 人:王本锋0531-81916694

李 敏0531-81916537

附件: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实施流程图

二○○九年七月二日